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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次檢舉菸蒂案件,媒體一報導似乎引起部分民眾誤解,在此,我重申我的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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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次檢舉菸蒂案件,媒體一報導似乎引起部分民眾誤解,在此,我重申我的意見。

我們所希望的是透過這個案例,對於現行的檢舉施行辦法做一個檢討,絕對不是所謂的對這些違規行為的包庇或認同。違規行為當然是錯的,該罰的然還是得開罰。
但是
檢舉辦法的施行站在政府的立場,應該是一個善意的提醒及監督,最終的目的,也是希望導正民眾錯誤、違規的行為,既然政府是站在善意、正面的立場,那罰單的開罰就必須要有「即時性」給民眾機會修正違規行為,所以我們的重點是在於,因為在審核過程的行政效率緩慢,竟然10個月之後才收到罰單,讓陳情人無法立刻更正不當行為,而造成遭21次檢舉。陳情人也不斷強調,如果早在10個月前就收到罰單,他一定馬上更正丟菸蒂的不良習慣,也就沒有後面20次被檢舉開罰。
我認為,如果今天陳情人是在已收到罰單後又繼續此違規行為,這樣的情形當然不值得同情,加重罰則也有存在必要性。
葉姓陳情人並不是犯下不可饒恕的重大罪刑,按照現在檢舉開罰制度如果21張罰單全開罰,罰鍰將高達11萬元之多,即使之後的罰單採最低罰鍰1200元,整體金額也是高達2萬多。也是不太符合罪刑與裁罰的比例原則。

也許在這次媒體報導內容的呈現上,只擷取我部分意見,造成您的誤會,往後我們也會注意。
不過還是想向您聲明此次替民眾發聲,我所強調的三點:

一、罰單通知的即時性。
二、在收到第一次罰單內遭檢舉的案件開罰件數需有上限。
三、下修檢舉獎金(目前新北市檢舉獎金高達50%)。PS.自從獎金從30%提高至50%,檢舉案件增加了20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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